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2005年10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2016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其丈夫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指使刘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魏某某提供的两台赌博机(一台捕鱼机,一台水果机)在鞍山市经济开发区**镇**村一无照网吧屋内开设赌场,刘某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在无照网吧内摆放赌博机营运期间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结算,为该赌场提供赌博机的维修、维护等技术支持,并将结账后的获利交给张某某,该无照网吧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54315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魏某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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