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乡**楼**村**楼村**号,在邹城市**街道租赁房屋经营性保健品商店。2016年1月5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8年10月14日、12月29日、2019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月11日退回汶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汶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2年以来,席某某(已被判刑)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纠集吕某、谢某某、席某甲(已被判刑)、席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街道**道**村一租赁房屋内,大肆生产a片、V8、澳洲袋鼠精、虫草强肾王、蚁力神、植物伟哥、硬到底等一百余种保健食品,利用QQ群、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发布销售信息,并通过物流销售至山东、内蒙古、安徽、辽宁、江西等十六个省、市自治区的魏某某及马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已被判刑)等四十余人,销售金额达1343340元。2015年11月23日,汶上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街道**道**村席某某的租赁房屋内,现场查扣a片、V8、澳洲袋鼠精、虫草强肾王、蚁力神等成品性保健品、生产原料、胶囊壳、散装胶囊、包装盒、包装箱、产品说明书、抛光机等物品一宗。经统计a片、V8、澳洲袋鼠精、虫草强肾王、蚁力神、植物伟哥、硬到底等九十一种成品性保健品的货值达1744933.8元。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a片、V8、澳洲袋鼠精、虫草强肾王、蚁力神、植物伟哥、硬到底等九十一种性保健品均非法添加了违禁成分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
2015年4月份以来,魏某某为非法牟利,多次从席某某处购买虫草强肾王、虎哥、鹿血片、V8、等性保健品,后加价销售,涉案价值91852元。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汶上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汶上县公安局从魏某某处扣押性保健品一宗,但未对该宗保健品进行鉴定。二是从物流单据信息上显示魏某某从席某某处购进了91852元的货物,但魏某某对此不予承认,供述称除了性保健品外,还有情趣用品等。本院起诉指控席某某时,以物流金额作为犯罪金额,但汶上县人民法院对此未予以认定,对于魏某某的供述不能完全排除。综上,对于本案,能认定魏某某从席某某处购进性保健品进行销售的事实,但认定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020年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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