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玉田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8日2时许,谷某某驾驶冀B0****/津B****挂号汽车列车沿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哈线)102国道127KM+100M处,撞前方步行蒲某某身体,致使蒲某某倒地,事故发生后谷某某驾车逃逸。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冀B7****/冀BE****挂号汽车列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碾轧蒲某某身体,适遇高世民驾驶超载的津AM****/冀G****挂号汽车列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再次碾轧蒲某某身体,致使蒲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世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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