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河北省东光县大单镇等地购买甲醇、甲烷、乙酯等原料混合后经蒸馏釜、水冷却池蒸馏、冷却后制作“稀料”,并将做好的“稀料”以1500元/吨售卖。2018年,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其家东院挖掘土坑生产涂料,并将购买的原料废渣及强盐酸等液体,倾倒至其家东院的土坑内,该坑未做任何防渗处理。2020年3月2日,经山东派瑞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渗坑内的液体PH值为1,属于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因是:1.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第一次鉴定意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也不能补正,导致鉴定意见结论不可用。2.第二次的鉴定意见结论,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追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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