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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魏功勋)(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南乐县**乡**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月25日下午至次日凌晨期间,为索取债务,王某某纠集魏某某等人开车从开封市通许县,将被害人郑某某带至南乐县寺庄乡东寺庄,在东寺庄袁某某门市二楼,王永发纠集魏某某、袁刘伟、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郑某某进行看管,逼其还债,并对郑某某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虽有证据证明为了索取债务,魏某某伙同王某某永发等人非法限制郑某某人身自由的事实,但魏某某等人在非法限制郑某某人身自由期间,具有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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