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租住于芜湖市三山区**园**湾**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芜湖市三山区**街道**村**小区西*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
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虚构了高某某所有的玛莎拉蒂车辆办理抵押贷款,陈某某为其提供担保并已代为偿还贷款67万元,现高某某需偿还其所欠陈某某玛莎拉蒂车辆67万元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齐某某6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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