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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公开版)_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1129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30日1时40分许,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T吉利轿车,沿中钢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钢C区附近时,撞在中钢C区西南角围墙护栏上,致其车辆及围墙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从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2.78mg/100ml。经认定,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审查后认定的事实:2019年3月30日1时40分许,高某某酒后驾驶晋A****T吉利轿车,沿中阳县城区中钢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钢C区附近时,撞在中钢C区西南角围墙护栏上,致围墙护栏受损。2019年3月31日,经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高某某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78mg/100ml。经高某某申请,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受中阳县交警大队委托,于 2019年4月11日对抽取的高某某血样重新鉴定,检测结论为乙醇含量61.0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 现有两份鉴定结论不一,是否达到醉酒标准无法认定,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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