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322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现住万某某**街道***路**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1月22日被万某某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万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于1999年11月4日因车祸导致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和左腓骨骨折,到万某某人民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同年11月19日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三个月发生骨髓炎,在以后两年内先后做了5次手术,2001年年底最后一次左膝关节松解术和股四头肌松解延长术,可以单拐行走;高某某术后对治疗结果不满,认为其术后没有完全恢复属于医疗事故,万某某人民医院要承担相应责任,2004年向万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万某某人民法院委托宜春市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院方没有责任,2004年11月5日高某某向万某某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万某某人民法院于同日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高某某又对宜春医学会鉴定结果不服,反复到县、市、省信访。2009年11月底万某某信访局根据县有关领导意见,又到江西省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依然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经过两次鉴定都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万某某人民医院没有责任。高某某以对鉴定不服为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外国大使馆附近非法信访。2011年期间,高某某信访诉求已经依法“三级终结”,但高某某不服终结结论依旧频繁赴京非访,后万某某人民医院迫于工作压力,被迫同意高某某要求,从2012年开始每年支付其15000元,到2013年,高某某又要求提高每年支付费用,提出每年要20000元,万某某人民医院又被迫同意。高某某每次得到钱财后写下保证书,保证不上县人民医院的访。从2012年至2015年,高某某以信访为由,分五次向万某某人民医院强拿硬要人民币70000元。
2、2004年,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不服宜春市医学会对其作出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多次找到宜春市医学会的涂某某要求修改鉴定结论为是医疗事故,在遭到拒绝后,在宜春市医学会办公室大吵大闹,打电脑、扔文件,摔杯子与热水瓶,严重扰乱该单位的正常秩序。
3、2014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到万某某信访局找到吴某某(时任县信访局局长),要求吴某某退还被县林业局扣除的1万元,堵在吴某某的办公室门口不让吴某某出去,随后吴某某推门而出,高某某就顺势躺在地上说吴某某打了她,在县信访局大吵大闹一个多小时,事后,高某某以此为由多次到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残联、县委主要领导、宜春市信访局、省公安厅、北京等地对吴某某投诉举报,到社会上散布吴某某打她的事情,并对吴某某的家人进行骚扰、拦截,对吴某某本人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4、2015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唆使、恐吓龚某某等人赴京非正常上访,高某某并携带宣传资料准备到中南海、大使馆等地抛撒。
经本院审查后并经万某某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理由是高某某在其诉求经过“三级终结”后的情况下向万某某人民医院索要财物的要求,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的行为是以“如果不答应其要求就到北京上访”相要挟,但高某某以上访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强拿硬要”的行为尚不足以迫使万某某人民医院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所以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罪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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