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32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赤城县**街**号。2018年8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6日、12月19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为牟取非法利益,2013年12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勾结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流窜至厦门******有限公司,与***公司王某某签定一辆车牌号为闽******奔驰轿车的《汽车租赁合同》,并由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支付车辆首付款25万余元,余款人民币23万元,以每月向出租方******公司缴交租金21237元的方式继续支付,租期一年,双方约定待租赁期满支付全额租金后,再将车辆过户给高某某。骗租车辆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梁某某随即将奔驰轿车低价转押他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从中分得28000元。此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梁某某均失联并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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