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二郎庙镇**村**号。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1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8日、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6月,方城县二郎庙镇后林村在村部召开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高某某来到会场,质问谁是村委,并将后林村委的牌子摘下来扔到门外路上,后又将村委门锁上的钥匙拿走。
2.2014年8月22日下午,高某某伙同黄某某、王某甲等人开车尾随时任二郎庙镇党委副书记王某乙的车到二郎庙镇一初中门口附近时,将王某乙车拦下,撕扯王某乙,并架着王某乙的胳膊往其皮卡车上抬,王某乙强力挣脱,后出警民警将高某某等人带离。
3.2014年9月1日上午,因准生证盖章之事高某某赶到二郎庙镇政府会议室,质问时任方城县二郎庙纪委书记徐某,并张口骂人,后被人劝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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