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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骆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9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乡**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小区**号楼**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窝藏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2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吴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上网追逃。后吴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被不起诉骆某某。骆某某在明知吴某某涉嫌犯罪被通缉的情况下,将自己和妻子购买的一辆车牌号为陕F****9的棕色别克GL8商务车长期提供给吴某某供其使用,并将吴某某从浙江接回汉中,帮助其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认定的骆某某帮助吴某某藏匿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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