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建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春节前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打电话给朱某某,称其谈成一笔从葫芦岛**厂往外拉铅泥倒卖的买卖,需要十万元资金打点**厂内部人员。2016年正月初六,朱某某在绥中**宾馆房间内给马某某五万元现金,2016年正月初九,马某某称打点还需要用钱,朱某某又给了马某某两万元现金。后朱某某在建昌县又陆续给马某某汇七万五千元钱,朱某某共计给马某某十四万五千元钱。后朱某某到葫芦岛**厂打听马某某是否到**厂倒卖铅泥,**厂称并无此事,朱某某得知被骗后多次找马某某要钱,马某某对借钱一事拒不承认,拒绝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昌县公安局认定的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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