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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绰号马老虎),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9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唐河县*****。2016年11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4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5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5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5日再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30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6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靖某某(已不起诉)与一越南女人以8万元的彩礼将越南女子袁某某(又名“梅梅”)介绍给社旗县**村民王某某的儿子王某某结婚生活,2016年5月4日袁某某从王某某家逃跑。2017年6月8日,靖某某退还王某某三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马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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