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马**,男,汉族,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为******************,户籍地址**省**市**乡***行政村*庄**号。该马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至今。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3日桐柏县公安局决定对马**取保候审。现被不起诉人马**取保候审在家。
被不起诉人李**,女,汉族,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为******************,户籍地址**省**市***镇**行政村*****号*户。该李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至今。2019年11月14日桐柏县公安局决定对李**取保候审。现被不起诉人李**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桐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李**通过给人算命、看宅,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可以给受害人破除该灾害为由,让受害人以498元、398元不等的价格买其床上用品四件套从事诈骗活动,共涉嫌诈骗10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材料显示仅有两名被害人,共计诈骗1000元的事实,具体诈骗金额无法确认,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在**县、**县等乡镇以及****县、****县均为未发现类似的被诈骗的其他受害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李**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柏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