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5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村**组。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从2018年1月份开始,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与其在火山小视频上认识的被害人刘某互相加微信****,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谎称其姓名为张丹,并编造给自己父亲看病治疗、自己手术、其母亲去世、欠债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钱财,共计人民币42,000.00 余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虚报自己姓名协助马某某骗取刘某钱财,另谎称自己住院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 2,0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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