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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回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73********,小学文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永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为获取非法利益,1982年以来,马义兴组织开始以民间借贷为名,以永平县龙街镇上村下组马义兴户、永平县龙街镇兴龙加油站等地为据点,以马义兴、马义芳等人名义长期向永平县、漾濞县等地不特定的多人非法放贷。放贷后,马义兴纠集家族成员马义芳、马某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软暴力的方式,以“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胁迫逼债”“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手段肆意欺压、残害群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逐渐形成以马义兴为组织领导者,以马义芳、马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0年12月10日左右,马义兴组织多人到永平县龙街镇羊街村索取非法债务并实施了多起抢劫、强迫交易等案件,充分暴露出以犯罪嫌疑人马义兴为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组织性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标志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该组织以马义兴家族关系为基础,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管理严密,骨干成员稳定。

该组织在马义兴的领导下,以永平县龙街镇上村下组马义兴户、龙街兴龙加油站等地为据点,网罗其家族亲属成员,采取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为组织成员配备交通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吃住等方式统一聚集,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经营、抢劫、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强迫劳动、虚假诉讼、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放贷、暴力、软暴力讨债、插手基层政权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长期的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服从命令、互相帮衬、互相包庇等不成文纪律规定。为便于实施非法讨债,马义兴准备交通工具给组织成员使用。为维系组织人员的稳定,马义兴要求组织成员给自己写保证;马义兴借款给组织成员并安排组织成员参与讨债偿还欠款;为组织成员定期发放工资等。为营造虚假正面形象,马义兴多次安排马红卫等人对借款人使用威胁、利诱等手段,胁迫借款人在新闻媒体采访时对马义兴进行虚假正面宣传,使马义兴从反面人物变为正面典型。

为维持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马义兴等人长期通过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钱财,以该组织势力为依托,长期对不特定人员非法放贷。非法放贷后,马义兴等人先后39次到永平县人民法院、漾濞县人民法院、大理市人民法院对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马义兴属职业放贷人。仅对目前扣押在案的书证进行梳理,马义兴非法放贷的人数达1899人次,金额达2955万余元。该组织非法放贷前期对不特定的多人使用暴力手段非法讨债,逐渐对社会不特定人员形成了心理强制。对不特定人员形成心理强制后,该组织对多数人转为使用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继续非法讨债。该组织通过暴力、软暴力非法讨债,以非法经营、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强迫劳动、插手基层政权等违法犯罪形式非法巨额获利,为组织的活动提供经济支持;该组织还通过非法手段帮助组织成员赵品光选举上永平县龙街镇上村村委会主任,赵品光利用任上村村委会主任、支书的便利,多次以为马义兴和债务人调解债务为由帮助马义兴组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为马义兴组织成员在移民安置、低保户评定、工程施工等项目中提供帮助,为组织的活动提供经济支持。

马义兴等人通过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永平县称霸一方、为非作恶,肆意欺压残害群众,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马义兴组织胁迫逼债导致彭某某自杀身亡;因马义兴组织胁迫逼债数户农户住房被拆,造成农户居无住所;因马义兴组织胁迫逼债,数户农户由富变贫,甚至沦为建档立卡户;因马义兴组织胁迫逼债,多名被害人被迫背井离乡,外出务工偿还债务;因马义兴组织胁迫逼债,多名受害人被逼强迫劳动抵债;因马义兴组织肆意冲击派出所、肆意虚假诉讼,致使政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受损、影响司法公正。马义兴、马义芳等人借助该黑社会组织影响,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为逃避处罚,马义兴等人采取对被害人、证人进行威吓利诱、毁灭证据的手段企图逃避法律制裁。马义兴组织严重破坏了永平、漾濞等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011年11月21日,马佳艳被陈某某、李某甲殴打后,马绍军去找马义兴帮忙处理马佳艳被打一事。马义兴同意帮忙马绍军处理马佳艳被打一事。之后,马义兴、马绍军、马佳能、马志荣、赵品仙、马伟花、马绍菊、马红仙等人对如何冲击博南派出所进行商议、策划。马义兴、马绍军、马佳能、马伟花、米永全、马光焱、李晓凤、王杰等人以马佳艳被打一事为借口,邀约永平县龙街镇上村村马豪杰、马绍雄、马赛军、马义芳、马红卫、赵能、马定勇、马建波、马赛高、赵品光、马克卫、马明辉、马进益、马友山、马义军、马佳艳、马亚彪、马琼珍、马佳敏、马庆东、马利菊、马佳婷、马春花、赵克雄、马文琼、马进华、马旭伟、赵品荣、赵品锋、马刚、马志勇、马进早、马佳璇、马春林、姚伟林、赵平兰、白李云、白李群、马进波、马加琴、赵品武、马武康等人,永平县博南镇曲硐村马凤春、马绍辉、马继春、马进武、马绍云、马爱波、赵学清等人,永平县厂街乡七昌村马雪波、马丽芬、马雪东等人,永平县博南镇老街社区袁俊杰、刘苏永、郭睿到永平县公安局博南派出所讨要说法,给博南派出所施加压力,借机发泄不满情绪。2011年12月26日,马绍军等人将邀约的龙街镇上村村人员聚集到马绍军家统一吃过早点,马义兴对在场人员进行分工,并将事先准备的木棒放到车上用作打架的工具,后马义兴、马绍军、马佳能、马豪杰、马绍雄、马赛军、马义芳、马红卫、赵能、马定勇、马建波、马赛高、赵品光、马克卫、马明辉、马进益、马友山、马佳艳、马亚彪、马琼珍、马佳敏、马庆东、马利菊、马佳婷、马春花、马旭伟、赵克雄、马文琼、赵品荣、赵品锋、马刚、马志勇、马进早、马佳璇、马春林、姚伟林、赵平兰、白李云、白李群、马进波、马加琴、赵品武、马武康等数十人统一乘坐马佳能、马绍雄、马庆东、马进华、赵克雄、马武康等人的车前往博南派出所,途中与事先邀约的博南镇曲硐村、厂街乡七昌村人员汇合后一起到达博南派出所。马绍军、马佳能、赵品仙、马豪杰、马绍雄、马赛军、马义芳、马红卫、马定勇、赵能、马建波、马赛高、赵品光、马克卫、马友山、马明辉、马义军、马佳艳、马亚彪、马琼珍、马佳敏、马庆东、马利菊、马佳婷、马春花、赵克雄、马文琼、马进华、马绍菊、马凤春、马伟花、马志荣、王杰、米永全、马光焱、马绍辉、马继春、马雪波、马红仙、李晓凤等数十人将派出所包围,并冲过博南派出所设置的警戒线,推搡博南派出所玻璃门,强行冲入派出所。拒不服从民警命令,辱骂、殴打陈某某、唐某某、字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并用脚去踢派出所办公室门,对派出所民警、辅警进行辱骂,争抢民警、辅警警械,殴打民警,造成三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致使博南派出所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事后,马佳能、马伟花等人邀约冲击博南派出所的人员吃饭,马义兴在吃饭时对冲击博南派出所过程进行总结。

三、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为获取非法利益,马义兴安排马义芳、马某某等人向永平县龙街镇上村放马场组李某乙户索要非法债务过程中,通过暴力、软暴力威胁后,强行向李某乙户索取了三百多只鸡、二十只山羊、三头牛(总价值20000元),7000公斤的核桃干果,并多次非法向李某乙户索取误工费、劳务费10000元。

四、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为向李某乙户索取非法债务,马义兴多次安排马义芳、马某某等人到永平县龙街镇上村村委会放马场组李某乙户,采取滋扰、恐吓、威胁、任意在李某乙户家中吃,任意索取李某乙户家中财物等手段非法讨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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