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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4********001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重报。

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铁岭市清河区动迁办依据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号》房屋征收决定,对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村进行房屋征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是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村九组组长,且在*村有一处房产在本次征收范围内。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测量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征收土地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向西多指认被征收土地面积,虚构该处房产土地边界,并将土地性质由宅基地指认为耕地,登记测量面积为0.98604亩,实际面积为390.82平方米,骗取征地补偿款31625.20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将非法所得31625.2元返还给铁岭市清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土地性质的认定,应当由征收工作人员与土地台账进行核对,然后进行核定审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虽然是村民小组长,但在确认土地性质上起多大的作用,事实不清。如果去掉土地性质上多获取的钱款,其在增加面积方面获得的只有5200元,已不够犯罪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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