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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国杰)(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刑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住垣曲县**镇**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甲,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伙同曹某某、柴某某、倪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张某甲、普某某在垣曲县**小区门口的一间门面房内,以盈利为目的开设推牌九赌场,纠集参赌人员李某某、杨某乙、尚某某等二十余人,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使用现金聚众赌博,每局由任意一人坐庄,共32张扑克,由庄家打点决定发牌顺序,每次发四门牌,每门牌发两张扑克,除庄家外其余三门牌参赌人员可以任意下注,每门赌注从100元到3000元不等,每门牌两张扑克加起的点数和庄家牌的点数比大小决定输赢,庄家每次通杀后,赌场从中抽取百分之五的水钱。该赌场由曹某某负责具体管理,柴某某、倪某某负责在赌场外看门望风,车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丙在赌场里发牌,张某乙(在逃)在赌场里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提供赌资,赌场还免费为参赌人员提供香烟、矿泉水、方便面等,由柴某某负责购买,每天赌场结束后,由曹某某、柴某某、倪某某、普某某、张某甲将水钱整理好,先给杨某丙、车某某每人发放200元或300元工资,然后支付赌场的开销,剩余水钱柴某某、倪某某二人领走20%的分红,普某某和张某甲将水钱总数记录,曹某某将抽取水钱情况给程某某汇报后,把剩余水钱拿走保管,该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取水钱20余万元,赌博期间程某某将水钱借给马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丙,致使其余赌场股东未拿到赌场分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认定的马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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