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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马**,男,19**年**月**日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派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住乌苏市黄河路市场**乌苏市**市场**房**楼,无前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19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乌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犯罪嫌疑人马**(另案作恶势力集团成员处理)因介绍谢**(化名:乔**)为其情妇刘**装修金玉茶楼,期间因装修问题与谢**产生矛盾,随后谢**离开;2016年年初,受害人谢**因装修乌苏市哈图布呼镇交通宾馆,多次向乌苏市客运站站长张**(另案作恶势力集团成员处理)索要费用未果后,在乌苏市内宣扬张**涉嫌贪污,并要向有关部门举报,该事被犯罪嫌疑人马**得知后,为维护张**在乌苏市声誉,加之谢***为刘**装修金玉茶楼费用一事,犯罪嫌疑人马**对谢**怀恨在心,并四处打听谢**下落。2016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马**驾驶黑色奔驰商务车在乌苏市八十四户乡田园别墅小区附近将谢**找到,强行将谢**拉到车上,带至乌苏市金玉茶楼后院。马**采用树条抽打谢**身体、马**用脚踢,刘**提供盐水,马**对谢**受伤身体泼洒盐水等方式对其身体进行残害,随后马**将谢**身上的2000余元掏出后交给马**,马**将该钱交给刘**,用于偿还刘**的装修损失,之后谢**被关至金玉茶楼二楼东侧房间内,期间马**安排康**(另案作恶势力集团成员处理)、“小李子”轮流对其进行看管,并由刘**提供饮食,期间马**将此事告知张**,张**安排付应照将5000元装门款支付谢**,马**将该钱拿走之后,继续补偿刘**的损失。谢**在被看押期间,不堪忍受跳楼逃跑,导致脚被摔伤,被马**、康**、刘**抓获后继续看押,康**使用木棍敲打谢**下体,并拍摄视频转发,对其进行侮辱。谢**被关押在金玉茶楼二楼东侧房间内时间累计长达20余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马**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证据不足,乌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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