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3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419730******,东乡族,文盲,甘肃省广河县人,住甘肃省广河县齐家镇园子坪村东坪88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广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3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因患有严重疾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手中每克以55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25克毒品海洛因(欠款13750元),后将毒品藏匿在广河县水泉乡园子村娘家家外的墙缝内,9月21日犯罪嫌疑人曹某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马某甲,欲从其手中购买25克毒品海洛因,二人在电话中商议好后,9月22日早上9时许曹某从天水市租车前往康乐县虎关乡,在虎关乡一偏僻路段曹某与马某甲见面后,曹某将事先准备好的17300元现金(欠200元)交给马某甲,马某甲将准备好的25克毒品海洛因交给曹某,曹某拿上毒品后乘车至临洮县城一饭馆门前准备吃饭时被我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放置在甘EN6446汽车后备箱的外套右侧口袋内查获用白色塑料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毒品海洛因净重为25.01克,后广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广河县三甲集镇沙家村一出租屋内抓获马某甲,该马交代卖给曹某的毒品是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手中以每克550元的价格购买的,共计13750元(欠款)。后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以每克7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曹某,其中赚取差价3750元(曹某欠200元)。2019年9月23日21时许广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广河县临园青年饭馆门口抓获本案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并在其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82克。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甘)公(刑)鉴(理化)字 [2019]175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份。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马某甲、曹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马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从马某某处扣押的两部手机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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