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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一部刑不诉〔2020〕Z611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住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街道****花园**号楼。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宏艳,安徽大森(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2020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底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系杨某某等人诈骗团伙中的培训师,负责会员的身份核实和在IS语音平台对入职人员进行刷单培训工作,每培训一人,从对应主管处分得20元的培训费,期间颜某某共分得培训费30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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