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县检公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男,****年*月**日****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年*************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月**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再次补查重报。期间于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因被害人刘某某向犯罪嫌疑人张某借款共计八万元人民币,约定利息为月息5 分,并使用*************楼1单元1601室其家房子与张某签订买卖协议。2017年9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指使顾某将该室门锁更换以逼迫刘某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后顾某带领纪某将刘洪某某门锁锁芯更换。
2、2017年8、9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找到其在****************门市经营的典当行内,向刘某某逼其父亲刘某某高利贷欠款,利息为月息5分,后指使犯罪嫌疑人顾某、纪某看管并跟随刘某某去外借钱。
3、2017 年9月份,因被害人刘某某欠张某高利贷欠款,利息为月息5分,张某指使犯罪嫌疑人顾某、纪某两次去*************被害人刘某某家向其逼要欠款利息,对刘某某家造成严重影响。
4、2017年7、8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顾某去*************被害人刘某某家催要欠款利息两次,过程中,张某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对刘某某家造成严重影响。
5、2014年8月25日,被害人董某某向犯罪嫌疑人张某借款计十万元人民币整,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并使用***************其所有的门市房做为抵押。2017 年7、8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指使犯罪嫌疑人顾某使用*************拨打被害人董某某使用的电话号码************* 采用威胁、恐吓等语言向董某某逼要欠款,对被害人董某某造成严重影响。
6、2017年8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指使顾某将被害人赵某某骗出并向其逼要高利欠款,顾某带领刘**将赵某某骗出至****************门市张*经营的典当行内,张某、顾某、刘某某向其逼要高利欠款过程中,张某对赵某某进行辱骂及殴打。
7、2018年年初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欠其高利贷欠款的被害人杨某找到并带至****************门市其经营的典当行内,利息为月息六分,并让顾某去该典当行内,顾某带领纪某赶到该典当行,后同张某向被害人杨某逼要高利贷欠款,过程中采用威胁等语言,后杨某二哥杨某为其担保并签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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