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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韩某某)(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5********,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清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9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以包办驾驶证为由诈骗受害人杨某某、常某某、袁某某、郝某某、马某某等人37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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