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屯,现住址黑龙江省肇州县**园**单元**室,无职业。
辩护人孙威,辽宁桐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彰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韩某甲伙同胞弟韩某乙多次向付某某团伙销售盗采来的原油。韩某甲本人拒不供认,但有证据证明韩某甲盗窃原油并销售给付某某团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彰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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