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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韦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Z7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11月27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明知网上在逃人员褚剑华长期外逃,躲避公安机关追捕,仍多次以通过银行转账给网上在逃人员褚剑华的方式,为褚剑华外逃提供经济帮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认为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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