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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霍某某)(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7********,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号,住吕梁市离石区**路,大学专科文化,无业。2019年6月4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霍某甲于2016年4月24日伙同张某某(已于2018年10月18日不起诉)通过虚拟经营项目、提供虚假房产资料、虚假居住证明等手段,以张某某的名义向柳林县陈家湾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月利率6.1625%,贷款到期日2017年4月23日。贷款发放后,犯罪嫌疑人霍某甲以该笔贷款需“走账”为由,让张某某该笔钱全部取出交给他,后通过霍某乙返还给张某某7万元,其余款项被霍某甲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张某某没有还款,给柳林县陈家湾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后张某某于2017年9月7日向该信用社偿还贷款本息共计209747.5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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