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35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2月1日和4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1日和5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6日至29日,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通过“抖音”结实被害人,在闲聊中取得信任后,诱骗其进入“光辉财富”的赌博平台玩猜“大小单双”游戏,以流水不够无法出金等手段骗的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305万元,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违法犯罪所得情况下,给上游犯罪提供洗钱渠道,将取出的现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卡后再转账给上家。雷某某将其女儿转入的赃款取现后直接使用,涉案金额人民币8万元。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
其一,认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明知其转移钱款系犯罪所得的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就是否明知转移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的供述存在反复,且与在案多处细节相互矛盾,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其二,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所取款项是否系犯罪所得存疑。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上家(身份不明)从朱文清账户打款给郭某某15.5万元,并由郭某某账户打款给雷某某人民币8万元,郭某某尚未到案,无法证实15.5万元系犯罪所得也无法证实郭打给雷某某的8万元属于上家打到郭账户的人民币15.5万元。且被不起诉雷某某女儿王某某的证言恰恰证实该笔款项系王某某因雷某某急需用钱,在柬埔寨一手机店将泰铢兑换成人民币,委托店方转账至雷某某账户,王某某表示也不知对方用什么账户转账,郭某某系何人。
综上,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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