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隽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0日,兰陵县纪委转来兰陵县**街道**村支部委员隽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的相关线索。经查,2018年10月份,隽某某为了竞标**村安置新区(**新区)的物业服务项目,私下和参与竞标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借用***物业资质的蒋某某进行串通,其中与蒋某某达成协议,并支付蒋某某3万元好处费,后蒋某某退出投标,隽某某中得标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隽某某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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