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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陶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曾因吸毒于2017年7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处罚;因吸毒、提供毒品于2017年9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 年1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8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被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份一天,在金华市婺城区**酒店,周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购买冰毒,陶某某收周某某1000元毒资后,但因陶某某没有从上家处拿到冰毒遂未将冰毒提供给周某某,2017年7月下旬,周某某再次向陶某某购买冰毒一份,陶某某以500元一份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周某某支付100元后拿着冰毒逃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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