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花园。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零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陈某甲、姚某某在华邦酒店KTV一包房喝酒,酒后姚某某提出“搞点家伙”醒酒,接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给了姚某某400元钱(300元系毒资,另100元系房费),由姚某某购买毒品并负责联系好酒店房间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某甲与姚某某三人在华邦国际小区5栋17楼内的民宿酒店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后隔了十多天左右的一天晚上零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出资400元钱(300元钱系毒资,另100元系房费),在华邦国际小区5栋17楼内的民宿酒店内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现有证据中,虽有陈某甲指证陈某某共容留其吸毒3次,但陈某某一直只供认容留他人吸毒2次,而负责开房和购买毒品的姚某某未到案,公安机关未能获取其证言,也没有相关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证实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未能取得其他新证据,故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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