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其间,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八里湖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冒充执法局工作人员,以执法拖车的名义找蔡某某、秦某、周某某、雷某某、吴某某等认识的人协助其在市区路边拖走助力车、摩托车,前后五次作案盗窃五十余辆二轮车,售卖给修车店老板童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933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将卖车所得钱财谎称是执法局支付的报酬分给蔡某某等人,自己非法获利人民币294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八里湖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为:证明被不起诉人三次以上盗窃作案的证据不足,仅有一名被害人报案;证明被不起诉人一次盗窃数额较大的证据不足,仅有一次盗窃作案金额不足人民币500元;证明被不起诉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本案未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待处理。
侦查机关应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盗窃陈甲电动车一事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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