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生态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莆田海警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莆田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同案人翁某某、王某甲、赵某某、黄某某、祁某某(均另案处理,下同)合意收购非法开采的海砂进行贩卖牟利。其中,翁某某负责联系采砂船、船舶运输跟踪,王某甲负责联系运输船舶、码头,赵某某负责往来账目、海砂销售,黄某某、祁某某负责资金支持。同月12日,王某甲通过中间人徐某某以每吨24元运费价格与同案人梁某某达成合意,由同案人梁某某利用其所在****有限公司“**”号运输船舶前往台湾海峡接驳非法开采的海砂运往广州南沙粮食码头。同月15日,“***”号运输船舶船长同案人应某某接到****有限公司指令后,遂带领同案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乙等船舶工作人员驾驶“***”号船舶前往台湾海峡海域接驳非法开采的海砂70184吨后前往广州南沙粮食码头进行卸载。同月20日,同案人赵某某以每吨72元价格将涉案海砂售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获利。
2018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东莞市鸿飞沙场被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翁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海警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案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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