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五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路**号。2004年4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2005年9月2日暂予监外执行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调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0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4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2年6月30日,陈某某和石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四人合股向新罗区**村章某某租赁其依法承包的“杀人坑”山场,租赁面积为6000平方米,租赁前该地块绝大部分已被章某某水泥硬化和搭建建筑物。2012年11月6日,新罗区林业局对章某某上述占用林地面积5160平方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后,陈某某和石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四人又在上述未水泥硬化的租赁地上搭建一个仓库,系二次破坏,经新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该仓库占用林地面积153平方米(折0.23亩),经查该仓库至今没有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也未经有关部门处罚。
2.2006年3月,陈某某和石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四人合股以龙岩**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新罗区**村租赁原**机砖厂区域的一块空地,用于搭盖仓库。2009年6月16日,由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对陈某某和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后,2009年7月,陈某某和上述三人合股在该被处罚地块旁边推开一块林地用于搭盖仓库,经新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该仓库面积有2428平方米(折3.64亩)。经查该3.64亩林地没有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也未经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3.2007年,陈某某在新罗区**村原**机砖厂背后山场推开一块林地,面积有14.85亩。2010年和2011年间,陈某某把该块林地分别租赁给黄某某、邹某某和周某某三人搭盖仓库。2014年4月8日,新罗区林业局对该地块行政处罚面积3267平方米(折4.9亩)。经新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该地块上述被行政处罚4.9亩在14.85亩范围内,经查剩余9.95亩林地至今未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4.2016年6月,陈某某在新罗区**村山场原**机砖厂范围内搭盖仓库非法占用林地面积796平方米(折1.19亩)。2016年7月被新罗区林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至今该块被处罚林地仍继续由陈某某占用且未恢复林地原状。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占用林地15.01亩,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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