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永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永新县**镇**村**组自家杂货店内接受村民投注六合彩,分别收取赌资金额7.5万元人民币,全部以现金方式上交给上线刘某某,从中获利7500元人民币。期间,自己通过购买地下六合彩中奖获利7500元。合计获利1.5万余元。案发后,陈某某向永新县公安局退缴1.5万余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除了陈某某一人的供述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印证,因此无法认定陈某某涉嫌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已暂扣陈某某的1.5万元人民币,由永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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