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区,住**街**小区**号,个体务工。2018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有贩卖制造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本院不批准对其逮捕,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8日、2019年4月16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苗某某(已起诉)与陈某某在长治市**区****有限公司苗某某租住房屋内用铁锅熬制毒品,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含有“咖啡因”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认定的陈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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