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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涉嫌强奸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遂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和受害人庄某某及她的男朋友陈某甲在遂溪县**镇**养猪场内喝酒,庄某某的男朋友陈某甲喝醉酒后回房内睡觉,陈某某和受害人庄某某继续喝酒,陈某某喝醉酒借口要求受害人庄某某送其回家,凌晨6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将庄某某带到遂溪县**镇**村其住宅二楼,叫庄某某到其住房睡觉,约半小时后,陈某某进去并和庄某某一起睡,过了一两分钟,陈某某就用手抱住庄某某的肩膀,庄某某用手推开陈某某的手,陈某某就过来亲庄某某的嘴部、颈部,庄某某避开并用手推开陈某某,庄某某用牙咬了陈某某的肩膀,陈某某用手摸庄某某的胸部,然后再用手摸庄某某的阴部,庄某某求他不要动,但陈某某继续用手伸进庄某某的衣服内摸她的胸部及阴部,然后解开庄某某的裤子,用手指插庄某某的阴部,接着陈某某脱下自己的裤子,庄某某警告陈某某不要动她,陈某某强行将庄某某压在下面并用阴茎插其阴部,庄某某用手脚推踢陈某某,陈某某用手按住庄某某的肩部然后强行将阴茎插入庄某某的阴部抽插2、3分钟后拔出来(庄某某不知道陈某某是否有射精),陈某某起来穿好衣服后,在庄某某要求下,陈某某开车送庄某某回去,路上还威胁庄某某不要将事情跟她的男朋友说,说了大家都死。

2、于2018年1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趁受害人庄某某的男朋友陈某甲外出喝酒的机会,以拿酒喝为借口窜到遂溪县**镇**养猪场受害人庄某某的住处,见庄某某没有穿衣服是用被子包住自己的身体,陈某某就解开上衣光着上身睡在庄某某床上,庄某某多次警告陈某某不要动她,由于庄某某的肩部露在被子外面,陈某某用手摸庄某某的肩部及亲她的肩部及耳部,陈某某要拉开庄某某的被子,庄某某拉住被子不放,并用牙咬陈某某的左肩部,这时庄某某通过微信向其男朋友陈某甲求救,一会儿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见庄某某男朋友陈某甲回来后便离开,对庄某某强奸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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