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土豆昵称“淡然”,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0********,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村**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9年6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10日退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初,马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向孙某某(另案处理)催要其欠款,孙某某随后催生通过偷、抢等非法手段获得钱财,并在与马某某聊天时确定抢劫目标为“大白三”(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西山后村村**白某某),2019年6月中旬,孙某某与在网上认识的邓鹏(另案处理)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密谋抢劫敲诈一名白姓的有钱村官,孙某某提出为安全起见,密谋沟通方式改用土豆聊天软件,计划实施的行为有购买车辆跟踪被害人白某某,使用刀具、仿真枪威胁被害人白某某或白某某家人,迫使白某某交出钱财,2019年6月27日16时许,邓鹏乘飞机抵达大连,并于当日与孙某某在大连三十里堡站北快捷旅店见面。在该犯罪预备过程中,马某某为孙某某提供“大白三”个人信息,邓鹏为孙某某提供2300元用于购买作案所使用的仿真枪,邓鹏与孙某某合议准备作案车辆。该犯罪行为在未实施前孙某某、邓鹏、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陈某某乘飞机到大连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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