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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9********,汉族,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武陵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现在常德市戒毒所戒毒。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陈某甲容留余某在鼎城区**镇**路**号房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9年3到5月,陈某甲三次容留余某在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8年下半年,陈某甲三次容留程某某在鼎城区**镇**路**号房屋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是:陈某甲的口供不稳定,审查起诉阶段翻供,退补期间再次翻供,不承认容留程某某等人在自己家中吸毒一事,之前交代过的也只是简单的概括,没有具体的时间和经过。吸毒人员程某某、余某之前的供述中也只是简单的提到在陈某甲家中吸毒几次,没有具体的时间和经过,且双方对毒品的来源、吸毒的地点、吸毒的次数这三方面的供述均不一致,无法相互印证。除了双方的口供外,也没有其他的证人或者客观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甲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了毒品,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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