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4********,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德宏**公司贸易部总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农场**分场,住芒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在芒市广母村傣福饭庄和陈某某等人吃饭喝酒,喝酒结束回芒市**小区休息,次日凌晨1时21分,当陈某驾驶其朋友归还的云N*****号小型轿车在芒市**小区内寻找停车位,行驶至芒市**小区门口处时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结果为 225.11mg/100mL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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