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丙,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8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5日1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同案参与人陈某甲(另案处理)、邓某甲(另案处理)二人商议准备将汉滨区谭坝**镇荆竹园**村四**组五保户邓某乙的一副土漆柏木棺材盗走,陈某甲喊来被不起诉人陈某丙(系陈某甲的儿子)帮忙将棺材抬上三轮车,后陈某甲付给邓某甲人民币1000元买走该棺材,陈某丙未分得赃款。经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鉴定:被盗棺材价值人民币96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丙主观上是否明知陈某甲和邓某甲在实施盗窃行为而予以帮助的,卷内证据不足,故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认定其涉嫌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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