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64********,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街**号**。2018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委托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隋某某为辩护人。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办理提职到县一级农村信用社副主任职位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50,000.00元,骗取的账款被其使用。案发后,陈某某返还赵某某人民币100,000.00元。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2年4月至11月期间,以帮助被害人代某某的儿子米某某办工作到供电公司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代某某人民币200,000.00元,骗取的账款被其使用。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共作案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350,0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