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村**组,住西乡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西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19日8时许,有匿名群众电话向西乡县公安局**派出所举报称:西乡县**镇**村**组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西乡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村**组陈某某的菜地里现场查获了毒品原植物罂粟,民警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当着陈某某的面将罂粟进行了铲除,然后进行了清点,经清点现场铲除陈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共699株。陈某某对于2020年2月份将其丈夫(已病故)遗留下的菜种子撒在地里后长出罂粟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5月30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非法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系毒品原植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乡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699株罂粟退回西乡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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