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1********,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株洲市**院退休干部,湖南省攸县人,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起诉。
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小车到攸县**镇**村张建湘家喝乔迁酒,席间陈某某与他人一起饮酒。饭后陈某某驾车返回新市镇回武村老家。14时许,行驶至106国道新市镇镇区拥堵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湘******、湘******、湘******小车及相向行驶的湘******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民警处警过程中发现陈某某涉嫌酒驾,但陈某某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遂将陈某某带至新市镇卫生院抽血备检。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69mg/100ml。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陈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80mg/100ml。
案发当天,陈某某与四个被撞车主达成调解,陈某某赔偿了四位车主的损失,取得了四位车主的谅解。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陈某某送检血样是用未添加抗凝剂的红色普通干管封装,此举违反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的规定,程序违法,以此血样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不能采信。陈某某涉嫌醉酒驾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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