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88********,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开原市,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镇**委**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 2016年8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6年9月30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2月13日, 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12月29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16年11月13日, 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28日,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13日)。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27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7号112地利苑超市内,因琐事与超市业主徐恩刚发生纠纷,辽河派出所民警温禾、徐海波等人接到报警后,在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制止时,民警徐海波、温禾被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打伤。经鉴定徐海波右前臂搓划伤为轻微伤;温禾左前臂挫伤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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