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2925********451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疆第六师奇台垦区***镇***团***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1日至7月1日)。
奇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奇台县108团陈某某家吃饭饮酒。当日23时许,陈某某驾驶新B*****号面包车拉着张某从108团行驶至奇台县新华宾馆门口停车,然后二人乘出租车到奇台县商业街牛氏烧烤店吃饭饮酒。吃完饭,陈某某和张某乘出租车返回新华宾馆门口,因发现自己面包车大灯被人贴住,出租车驾驶员报警后,陈某某被到场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虽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抓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但这是两次饮酒后的检测结果,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到了80mg/100mL以上,故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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