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沈阳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29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沈阳市***经销处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决陈某某、张*十日内共同付给***经销处人民币730万元,陈某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陈某某不但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还在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2月24日将****有限公司所欠712万元工程款债权全部转移给其儿子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拒绝执行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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