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东平县**镇**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6日)。
东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20国道东平县银山镇银泰宾馆路段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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