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1〕7号
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楼**室。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2月25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犯罪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于2021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赵某某安以营利为目的,在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李某某家(三次)、李某某平找的平房(一次)、**村**社陆某某彩钢房(一次),先后五次组织关某某、聂某某、马某某、曲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五十元至数千元不等,赌资累计十万元左右,陆某某、赵某某共获利五千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陆某某、赵某某获利五千余元、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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