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陆某某)(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身份证号码3310811982********,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意杰,广西华尚(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靖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份某日,黄某甲和林某甲的哥哥林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某夜宵店吃饭时,经林某某介绍认识林某甲,聊天中,林某甲得知其哥林某某与黄某甲在百色市右江区以帮他人弄公租房指标为名,骗得许多钱。于是就与黄某甲合谋,以黄某甲有能力在靖西范围内弄到公租房指标为幌子,实施诈骗。

2017年底某日,林某甲和黄某乙合谋,由林某甲扮演百色市领导“林处”,在靖西市万福楼吃饭时,黄某乙对陆某某说“林处”有能力在靖西范围内帮弄到公租房指标,房子在靖西市德爱附近和老乡家园,“林处”收每套8000元,如有人要可加价到每套12000元,差价部分两人共同分享。2017年11月20日陆某某在靖西市银山小区自己租房内帮黄某乙收了两套房款共30000元,陆某某获利6000元,黄某乙获利约10500元,林某甲获利约14000元。2019年4月份陆某某在前几套帮朋友要的房子没有得到,黄某乙也没有退款的情况下,为了谋取私利又发展下线刘某某,叫她收群众每套25000元,给刘某某辛苦费每套2000元,交给黄某乙每套13000元至16000元,每套剩下的部分占为己有。黄某乙于2019年2月份得知林某甲上面的领导被抓后自己独吞陆某某交上来的钱。直到同年5月24日,陆某某收了10套款,骗取群众229000元,陆某某获利约62000元;黄某乙获利约137500元。

2018年6月某日,林某甲电话对梁某某说他认识百色市领导有能力在靖西范围内帮弄到公租房指标,房子在靖西市德爱附近和老乡家园,他收每套4500至4600元,叫梁某某收每套不超过12000元。梁某某认为有利可图,就发展周某某和梁某甲为自己的下线,并带下线人员到靖西市德爱附近和老乡家园附近实地考察,传导如何骗得购房者的信任。梁某某自己收每套6000元,每套获利1400至1500元。周某某收群众每套8000至10000元,每套获利2000至4000元;梁某甲伙同梁某乙收群众每套10000元,每套获利4000元。周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又发展李某某、岑某某、马某某和邓某某为下线,她收下线每套8000至8500元,李某某收群众每套10000至11000元,李某某每套获利1500至2500元。岑某某收群众每套10000至15000元,每套获利1500至6500元。马某某只是帮周某某收,没有获利。邓某某收群众每套10000元,给周某某每套9000元至9250元,获利每套750元至1000元。马某某和邓某某收的大部分房款已在案发前退款还受害者。

黄某甲、林某甲、黄某乙、梁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岑某某、梁某甲和梁某乙从2017年11月份到2019年4月份在靖西市疯狂作案,骗取群众801套房款,达900多万元。因案件比较复杂、涉及人员多、受害人也多分布广,有些受害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有些受害心存侥幸,可能过后会得房的心理,有些已从犯罪嫌疑人退款,而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从2019年5月29日到2019年9月17日,公安机关立案208起,查明受害372人,被骗金额4008000元(已退还受害者66000元)。其中,岑某某骗到群众公租房133套,手续费款1390000元,获利约200000元。李某某骗到群众公租房105套,手续费款1054000元,获利约150000元(已退款132000元);梁某甲和梁某乙骗到群众公租房95套,手续费款951000元,梁某甲获利167750元;梁某乙获利171250元,均已全部退赃。周某某亲自收公租房款39套,手续费款384000元,其下线李某某、岑某某共交给的238套,手续费款约2023000元,总共277套2354500元,其获利约692500元。梁某某从周某某和梁某甲手中收到372套,手续费款2232000元,交给林某甲约1196800元,其获利约435200元。林某甲收到梁某某交给公租房372套,手续费款1196800元,只交给黄某甲手续费款180000元,其获利约1016800元,同时加上2017年11月20日那两起,林某甲总共获利约1030800元。黄某甲获利180000元。陆某某和黄某乙收到公租房10套,手续费款229000元,陆某某获利62000元;黄某乙获利137500元。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审查后仍然认为靖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