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阴*波(绰号黑娃),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70******35,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古魏镇**南路30号,住芮城县古魏镇***园小区3排3号,在芮城县*****局工作。2015年6月23日因赌博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闻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阴*波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15日至3月15日,4月2日至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3日至2月18日)。
闻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阴*波伙同马*民、王*、杨*民、李*武在未取得国家福利彩票“3D”许可的情况下,以国家福利彩票“3D”开奖结果为依托,按照各占20%股份的方式坐庄组织黑彩赌博,非法经营金额达169万余元。其中,马*民负责联系王明星(已判决)获取黑彩投注并结算赌资,阴*波负责操作QQ接收当日黑彩投注号码并计算当日输赢结果,王*、杨*民、李*武共同参与接收黑彩投注范围的商议过程,同时五人根据自己的股份数额分享获利或赔付赌资。
经本院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现有案卷中,有部分证据显示阴*波有收号的行为,没有阴*波等人擅自发行、销售彩票行为的证据材料,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经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无法证实有开设赌场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阴*波不起诉。
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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